國中生借高利貸不用還?| 台北律師事務所 | 台北刑事律師 | 台北律師
近期彰化一名就讀國中的14歲少年,於暑假時疑似向地下錢莊借貸3萬元未還,遭對方在網路公布「小弟弟借錢照」,還製作「借錢獎狀」」張貼在學校週邊街頭電線桿及反光鏡上。借錢條件「5天,利率10%」,即借3萬,5天就要還3千元利息,1年就要還21萬9000元!高利貸逼債文章引來網友圍剿,原PO隨即撤文,但校園週邊仍可見「借錢獎狀」。
警方介入調查後,懷疑與地下錢莊有關,若借錢條件確為「5天,利率10%」,已涉及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也就是符合二要件:1.利用他人急需用錢,沒有經驗、無助時借款,2.取得顯不相當的利息時,即可能構成重利罪。
那麼利息多少算是重利呢?刑法並沒有直接規定所謂「重利」的利息為何,而是讓法官綜合評估「當地的經濟狀況與一般交易慣例」來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但是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早期民法規定年利率超過20%部份無效,109年修法改成16%,也就是如果約定超過16%的利息,超過部份的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所以一般會以民法規定的年利率16%當作參考值,但不當然代表超過年利率16%即構成重利,仍是要依個案判斷。
本案中借錢5天利息10%,年利率高達730%,自然是顯不相當。又14歲的國中生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缺乏社會經驗,向地下錢莊借錢,應該也符合急迫、輕率、無經驗的要件。
那麼這位國中生是否需要還錢呢?某日報記載國中生可以不用還錢,這是對的嗎?
14歲的國中生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法律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是國中生的父母否認這筆借款,就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自然也就不用承擔5天10%利息。
只是若國中生真的向錢莊借走3萬元,當父母親主張契約無效時,就變成沒有原因而獲得3萬元的利益,錢莊可以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國中生與父母連帶返還3萬元,此時因為變成沒有契約約定利息,回到一般法律規定,可以主張年利率5%的法定利息,所以並非完全不用清償,否則以後大家都派未成年去借錢就好啦!
至於債權人張貼少年照片、散布借錢文字等,可能另外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妨害名譽等罪,為了討債,用這種方式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