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上銬,有必要嗎?| 台北律師 | 台北刑事律師
大風大雨中,檢警偵辦閃兵案,今天展開第3波搜索,永和警分局上午拘提修杰楷、陳柏霖、張書偉與棒棒堂成員小杰(廖允杰)等藝人到案,4人皆被上銬步入警局。
針對藝人被上銬引發熱議,警方表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司法警察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然而,法條規定「得」使用,是代表「可以使用」,不是「應」使用,對於沒有攻擊性,也無逃亡之虞,所犯又非重罪的閃兵,有使用戒具的必要嗎?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一般來說,檢察官都會先發傳票通知被告到庭,如果被告不到才會發拘票請警察帶人。
那哪種情況可以不先經傳喚直接發拘票逮人呢?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稱為逕行拘提,例如已經知道某甲殺人,因為所犯為重罪,就可以直接拘提;又或者沒有固定住居所的街友犯案,也可以找到人時直接拘提。
本案中幾位藝人依報載是在家中被警察拘提,按理不符合無住居所,也沒有逃亡事實,而逃兵的刑責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非屬得逕行拘提之案件類型,唯一有可能的只剩下串證、湮滅變造證據。
只是這幾位藝人逃兵已是多年前往事,檢警偵辦閃兵已有一段時日,若要串證、湮滅證據也早做了,用這樣的理由逕行拘提似乎有點牽強。
這幾位藝人在警察上門時都相當配合。
然而,若遇到這種情況,其實可以依據提審法規定,請法院審查這樣拘提的程序是否合法,若法院認為拘提不合法,就會裁定釋放。
實務上許多案件警察上門會以「勸說」讓被告自行到案的方式帶到警局,即使持著檢察官核發的拘票,也不一定要將人「上銬」。
有些時候使用戒具除了防範人犯脫逃外,或許有部份原因是一種打擊犯罪的宣示。
逃兵犯法固然不該,但這樣的逕行拘提、上銬是否合理,是值得思考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