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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沒有你想的容易!| 強制執行怎麼聲請? | 台北律師,台北民事律師

強制執行沒有你想的容易!
 
許多人以為官司好不容易打贏了,法官也判賠了,那應該就可以拿到錢了?!
 
錯!若是對造不主動給付賠償金額,法院並不會主動把錢送到自己手中唷!
 
要想要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拿到錢,就必須先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終局判決、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的調解書、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或是經過公證可以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不是所有的事件都可以強制執行。
 
所謂的「假」是暫時的意思,不是虛假的執行。因為訴訟耗時良久,許多案件縱使一審打贏了,還有二審、三審,若不能先執行或扣押財產,對方可能就脫產了,也有些情況是官司還在進行,但有急迫行為的需求,例如公司請求不讓某個董事執行職務、不承認某個董事會決議等,因此法律設有提供擔保供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的制度,也就是書狀上常看到的「原告願供擔保為假執行」或者「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類。
 
要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自行去查對方財產,告訴法院要執行哪些財產,例如債務人的不動產、現金、股票、動產等,若是不動產跟現金、股票這些都還簡單,但是動產就不容易執行了。
 
以汽車而言,要先知道車子停在哪裡,通知法院去何處執行,執行當天還要通知拖車、鎖匠到場,並準備好將來車子停放的地點才能執行。但是法院定的執行時間,車子又不一定會在現場。例如我們認為車子應該停在債務人家中停車場,但是執行日法院的人抵達前,債務人可能已經把車開出去了!就算我們明知道車子在哪裡,法院書記官抵達前,我們也不能直接將車子拖走,因此對於汽車的強制執行實在非常困難,也要耗費許多金錢、時間及心力,此時就要考慮執行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若是車子並非高價名車,只是一般國產車,且有一定年份,將來拍賣價值可能都還不及強制執行的成本呢!
 
許多車禍案件因為金額談不攏,雙方就會說那就打官司,孰不知就算真的打贏要想把錢拿回來實在不容易,萬一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只能取得一張債權憑證,看得到吃不到,不知何年何月才能真正獲償。所以若能透過和解、調解處理,早點拿到錢還是比較實在。
 
王律師最近成功幫當事人執行一件汽車查封,也是費了好大一番力氣,第一次就是眼睜睜的看著債務人在法院書記官抵達前將車開走而未能查封,所以第二次就花費更多時間、心力、金錢,能夠成功執行真的很開心,實屬不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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