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奧客不行喔!- 遇到奧客有法可管嗎? | 台北律師,台北刑事律師,刑事訴訟律師
日前新竹有名張姓男子到餐廳消費,要求點生薯條,店員表示沒賣生薯條,張男堅持要買20包沒炸的生薯條,店員只好給他。結果張男居然將20包生薯條通通倒進購物袋中,又說其中1包薯條外面有頭髮要退費,店員只好再給1個新袋子。
結帳時張男又說沒現金要求提供付款碼,店員只好請老闆來,老闆過來看到,就對張男說:「不是跟你說過不要再來」,張男竟回:「你越講我就越故意…」轉帳時又故意多轉15元,店員要退又不收,還稱;「我就是奧客,奧客就會多付小費」。
隔兩天張男又到店家消費,點了「培根白醬焗烤飯」,卻要求「不要培根、花椰菜多、不要杏胞菇、洋蔥多、加飯加3 種起司」,店家不想理他,要求張男離開卻不願離開,店家無奈只好報警。
後來經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裁定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張男的行為,被法官認定是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而違反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規定。也就是說張男要求購買生薯條又故意說袋子有頭髮要退費、付款時溢付,又洋洋得意說自己是奧客,最後更要求製作不合理的客製化餐點,店家不願販售要求離去而不離去等行為,已經超過了一般社會大眾容忍範圍,而構成滋擾店家,所以可以違反社會秩序法裁罰。
本案從裁定書看不出張男是否跟店家原本有所嫌隙,才故意去滋擾人家做生意。大部分商家經營都秉持以和為貴,遇到不合理的要求多半容忍退讓,但若遇上這種故意滋擾份子,一味容忍可能只會讓他食隨知味不斷生事,此時不需與客人發生衝突,報警就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大部分民眾只知道刑事、民事,其實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我國定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若有違反,除了申誡、罰鍰,更有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對於商家也有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的規定,很多不當行為也許尚未達刑事處罰的程度,但依法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就像本案中的「奧客」自以為無法可管,其實最重可以處以拘留入監3日或者12000元!所以店家們遇到奧客,可以報警維護自己的權益,奧客也不要再以為自己的行為無法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