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元燕麥拿鐵案的省思 | 台北律師 | 台北刑事律師
近日一則超商大夜班店員在店內飲用75元燕麥拿鐵,遭士林地方法院以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後來經二審高院撤銷改判無罪的75元燕麥拿鐵事件鬧的沸沸洋洋。
本案已經有許多社論、法律人士針對高院判決內容發表看法,我想從不一樣的角度來分析此案。
高院採信店員先上了早班,又接著上晚班,在身心極度疲勞下,一時疏忽忘記結帳並非惡意侵占,且飲料是在監視器拍攝下喝完,後來第二次購買薏仁漿就有結帳,故並無侵占犯意。況且,店員本身有寄杯32杯燕麥拿鐵,案發時尚有26杯未兌換,更可證明確實只是疏忽忘記結帳。
本案一審判決有罪的理由,係以被告確實有製作飲料並飲用且沒結帳,而且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被告在製作飲料時動作流暢,並無行止恍惚精神不濟的情況,所以認定被告辯詞不可採而判決有罪。
高院則是從1.被告確實連續上班而可能有疲累之情;2.被告光明正大在監視器鏡頭下飲用沒有躲藏掩飾動作;3.被告後續消費有結帳且被告本身有大量寄杯,認定被告「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而改判無罪。
大家看到差別了嗎?
地院判決以被告有喝咖啡沒付錢的客觀事實,認定主觀上有侵占的犯意;高院則是以被告雖然有喝咖啡沒付錢的事實,但從其他客觀情事,認定並沒有侵占的主觀犯意而改判無罪!
先說本案能夠改判的最大關鍵,我認為是被告本身就有寄杯且第二次消費有結帳。被告既已花錢寄杯,且消費的品項就是寄杯項目,對於因疲累而疏忽結帳的說詞應該就能夠被多數人所認同。
若被告消費未結帳的飲料是美式咖啡、一般拿鐵,就確實有可能是故意侵占。蓋以一個已經工作18小時的店員而言,當時因為極度疲倦需要咖啡提神,心裡想著「我有寄杯,做一杯來喝」,完全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一個願意花錢寄杯的店員,應該可以認定確實沒有在別人店裡偷喝不付錢的必要(當然也會有特例)。再者,被告第二次消費薏仁漿時有付錢,高院也認為代表這個被告確實有付錢的意願(地院認為第二次消費有付錢不代表第一次沒有侵占故意,確實也是許多類似判決的主張)。最後,被告膽敢在監視器鏡頭下飲用,可證沒有犯罪故意(這點當然也是受到許多法界人士抨擊,畢竟在監視器鏡頭下犯案的人也不少)><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換句話說,除了車禍、醫療疏失、失火這種很明顯有規範的過失犯罪外,所有的刑罰都必須建立在行為人有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然而,是否有「故意」,屬於心理層次,法官不是神,不會知道每個人行為當下想的是什麼。所以,最後只能以客觀的情狀、事實去認定有無主觀犯意。
然而,長久以來,這樣的司法體制造成法官、檢察官幾乎就是以客觀事實有無,直接去推定主觀犯意。一旦客觀事實成立,要用沒有主觀犯意去抗辯,勝訴機會相當相當低。刑事訴訟法雖然有無罪推定原則,但只要一有客觀事實,除非被告非常積極舉證、請求調查證據,否則多數案件幾乎都是成立犯罪,實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相反。以無罪推定原則而言,縱使客觀上有犯罪的事實,但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故意,應該要由檢察官舉證,可實際上在被告否認犯罪情況下,檢察官幾乎很少能提出認定有主觀犯意的證據,而法官也就直接以客觀事實做成有罪判決。
以王律師處理過的案件為例,2個當事人經過社區停車場時,發現感應燈有問題,遂將牆壁上的電線盒開啟,認為裡面的電線纏繞可能有危險,就將2條電線解開,並去社區通報。結果社區的管委會委員認為電線遭破壞,就告上法院。這個案子背後隱藏著管委會不同派系間的鬥爭,顯然是一派人藉訴訟修理另一派人。警察憑著告訴人指訴,監視器畫面就把被告移送,地檢署起訴,一審法院就以監視器畫面中,被告經過停車場之前燈會亮,被告2人打開電線盒之後燈就不亮,認定2人犯毀損罪。被判刑的當事人甚感冤屈,他們根本沒有剪電線,畫面中沒有拍到2人有剪電線,地上也沒有任何電線遭破壞的殘跡,燈不亮是因為電線沒有通電!只要插上電線盒或是將2條電線接在一起,燈就亮了,沒有任何物品遭毀損或不堪使用。重點是社區管委會並沒有對2人求償,因為根本沒有任何損失!
二審開了多次庭,當事人甚至帶著電線盒的結構去向法官解釋,最後終於以沒有犯罪嫌疑改判無罪。這個案子的經濟價值甚至比一杯75元的燕麥拿鐵還更低。
2位被告在一審時被判的刑度是拘役,算是很輕的刑,多數人在考量訴訟成本後,可能摸摸鼻子就自認倒楣,易科罰金不再上訴,這也是許多法官的判決策略,輕打一下,讓告訴人得到滿足,對被告而言又不會太重,兩邊都不上訴,就此結案。
但是,刑事案件的公平正義又在哪裡呢?真的沒犯罪的人,為何要無端背上一個不屬於自己的黑鍋?許多人認為一個犯罪前科就足以構成人生的污點,所以願意為此花費許多時間、心力去爭取清白。
我向來認為司法資源不應該耗費在這些微小的案件上,不論是燕麥拿鐵案或是我的電線案,因為被告並未認罪,所以實務上通常也不會認為符合刑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的規定。那麼對於這類經濟價值微小的案件,在提告階段是否要作些措施或是要求提告人付費,這是國家立法政策的考量,須長遠規劃。目前司法機關能作的,就是偵查階段再精進化,檢察官除了客觀事實外,要仔細再去判斷究竟有無主觀犯意,而不是警察移送了就起訴,一審法院看到起訴就跟著判刑,直到二審遇到願意細究的法官才得到翻盤洗刷冤屈的機會,這實在不是法治國家該有的狀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