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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民事事件

民事事件

  • 01訴訟費用是什麼意思?

    民事事件跟家事事件都須支付裁判費,就是請求法院判決的費用(使用者付費的概念),裁判費須由起訴的一方先行支付,最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法官會以判決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若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法官會諭知原告、被告分別負擔的比例。

  • 02裁判費如何計算?

    若是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裁判費1000元,逾10萬~100萬元,每萬元徵收100元(即約1%),逾100萬~1000萬元,每萬元徵收90元(即約0.9%),逾1000萬元~1億元,每萬元徵收80元(即約0.8%)以此類推,上訴二審、三審除上開金額須再加徵十分之五,若金額逾10萬以上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若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裁判費3000元。

  • 03如果和解裁判費會退還嗎?

    和解成立者,可以在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付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 04有可以不用付裁判費的方式嗎?

    刑事訴訟法第487規定,如果是因為犯罪而受到損害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須繳裁判費,但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到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也就是必須在收到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才能提起。但若案件偵查太久,就可能超過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所以須斟酌是否另外提起訴訟。

  • 05期日、期間怎麼計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例如1月1日收到通知說要在10日內表示意見,那就是從第二天開始算,最後一天就是1月11日。

  • 06借錢不還、租金沒付、車禍求償、去餐廳吃飯沒付錢,可以請求的時效是多久?

    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例如借款請求返還,但法律另外定有短期消滅時效,例如租金是5年、餐飲、住宿費2年、車禍導致的侵權行為是知有損害起2年,因各種請求的時效不一,請與律師討論確認。

  • 07什麼是假扣押、假處分?

    假是暫時的意思,在訴訟中為了怕債務人脫產或者做了某個行為影響債權人權益,對於金錢相關的請求權,可以提供擔保方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財產;若是非金錢的請求權,可以聲請假處分,例如請求不得召開股東會,但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通常都會需要提供一筆擔保金。

  • 08什麼是假執行?

    假執行就是在一審判決後雖然還沒有終局確定,但可以先聲請法院執行判決內容,避免對方一再上訴拖延訴訟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所以法院通常會在判決書上宣告原告勝訴,可以提供擔保為假執行,就是讓債權人可以先去作實行判決內容的動作。

  • 09收到法院通知可以不理會嗎?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出狀表示意見,可能會被到庭的一造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若是法院再次通知還是未到,法院也可依職權由一造辯論判決,就是法院直接以現有的資料證據作判斷,對權益影響很大,所以收到開庭通知不要不理會喔!

  • 10拿到勝訴判決就可以拿到錢嗎?

    如果是金錢給付的判決,縱使勝訴,除非對方願意主動支付款項,否則必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得去調閱對造的財產清單才能請法院執行,法院不會主動去執行對造財產,所以不是提告就可以拿到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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