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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 01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收到傳票、通知書可以不到場嗎?

    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依法須親自到場接受詢問,但可以委任律師陪同。

  • 02我被人害了,要如何提告?

    犯罪被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告訴,提出告訴方式有1.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2.到地檢署按鈴申告、3.向地檢署遞告訴狀、4.提起自訴。除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外,另外3種方式可自行為之,亦可委由律師代為處理。

  • 03不服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可以再到法院提告嗎?

    對於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可在收到後10日內提出再議,若再議還是被駁回,可以在10內聲請准許提出自訴,但聲請准許提出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若案件本身證據足夠,也可以在一開始即委任律師提出自訴。

  • 04被判刑是否一定會被關?

    如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例如傷害、竊盜、偽造文書(殺人放火、強盜強姦不行!)等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可聲請易科罰金。若是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例如誣告罪、偽證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可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 05判緩刑還要被關嗎?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無論是判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在緩刑期內就不用執行,但若有附履行條件未履行,或緩刑期間內再被判刑就可能被撤銷緩刑而要執行。

  • 06什麼是緩起訴?

    被告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例如傷害、竊盜、偽造文書(殺人放火、強盜強姦不行!)等罪,坦承犯行,檢察官認為暫時不需要起訴,就可以定一定時間為緩起訴(類似緩刑,留校觀察的概念),通常會有附帶條件,緩起訴期滿就不會被起訴,也不會有被判刑的前科紀錄。

  • 07犯過罪還能申請良民證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少年犯、緩刑宣告未被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免刑判決、經免除其刑之執行、法律廢除刑罰、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會記載在刑事紀錄內,也就是緩刑沒被撤銷或者判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後,5年內沒再犯罪,刑案紀錄就會是空白。

  • 08我被告了,但法院離我家很遠怎麼辦?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若通知開庭的法院、地檢署不是犯罪地,可以聲請移轉到戶籍地或居住地、犯罪地法院、地檢署辦理。同理,要告人也會由對方的住居所地或犯罪地法院、地檢署管轄。

  • 09收到傳票不去開庭會怎樣?

    若是被告經傳喚未到,可能會被拘提,就是由警察去家裡抓人,若拘提無著,則會被通緝;若是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許多地檢署的傳票是用平信寄發,所以收到通知時一定要留意時間,不要以為平信就是詐騙集團所寄。

  • 10怎樣會變成通緝犯?

    刑事案件的傳票會寄到戶籍地、居所地,若收到法院、地檢署開庭通知未到,通常會以掛號再寄一次,若還是未到,就會被拘提,拘提無著就會發布通緝,只要在路上被警察攔檢,就會被當場查獲移送地檢署,出國時也會被發現是通緝犯而無法出境。所以若明知有案在身,一定要提供正確的收件地址並留意法院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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