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電鍋案之省思 | 台北律師 | 台北律師事務所 | 台北刑事律師
近來一名北投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只有32元的回收電鍋贈與拾荒婦人,希望她有熱飯吃,卻被檢舉後遭到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引起大家關注,輿論也有許多討論,法務部也發聲說要修法,未來針對小額貪污案件要減刑或免刑。
清潔隊員的一番好意,卻引來牢獄之災,萬一將來被判刑,就得免職,連退休金都沒有了!過去也發生過好幾件類似案件,一些基層公務員基於善意的行為卻反遭判刑,難怪民眾要認為司法不食人間煙火!
探討一個行為是否要處罰,有兩個層次。首先,該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構成要件,若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再來探討是否有違法性,如一般常聽到的正當防衛就是法律所准許的阻卻違法事由。若沒有得以阻卻違法的事由,最後再判斷應該要判多重,是否應該減刑。
依照法務部的說法,認為此類案件仍是構成貪污,所以只能減刑或免刑,而輿論中有人反而認為該清潔隊員秉持惜物愛物精神,應該接受表揚!
檢察官起訴引用的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條也就是所謂的圖利罪,在京華城容積率案中,柯文哲所涉的也是這條圖利罪只是不同款。一個好心將廢棄回收電鍋贈與窮人的行為,與臺北市政府准許財團蓋大樓時可獲得較高的容積率,被起訴的都是貪污罪中的圖利,大家是否覺得很難想像!
本案中檢察官的邏輯是廢棄物上了垃圾車,交到清潔隊員手中,就變成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職務上持有的物品,而這物品並非公用或公有器材,若是公用或公有,則屬於「重大貪污」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察官認為清潔隊員將職務上所持有的非公用物品贈與他人就是構成了侵占,也就是先侵占了電鍋,再做了一個處分動作。然而,若是當初丟棄電鍋的民眾,將電鍋放在家門口任憑想要的人取走,該老婦人經過同意取走,這樣並無違法情事,只是因為電鍋上了垃圾車,清潔隊員好心將本來要廢棄的物品留下,反而構成侵占而涉犯貪污罪,這樣的法律邏輯我想多數民眾均無法接受!
本案中清潔隊員是否違法,還是可以從法律的構成要件解釋。所謂侵占,係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持有中的物品侵吞入己。本案中清潔隊員目的是要讓老婦人可以有熱飯吃,讓電鍋不直接被廢棄,主觀上實在沒有犯罪的意思,也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應可以解釋為無犯罪故意。
其次,法院近來有見解認為一個行為若不具實質違法性,就不應該加以處罰。某林姓男子為了洗手,以尖嘴鉗打開水龍頭遭提告竊盜,法院認為以水洗手價值極其輕微,侵害的法益很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認為欠缺實質違法性判決無罪。
同理,本案的行為也未侵害到任何法益,反而還是做了一樁善事,法官應該也可以引用實質違法性的概念來幫清潔隊員解套!
過往清潔隊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件,若認為清潔隊員一概不准將向民眾收取之物納為己有或轉贈他人,則環保局應該訂出一套明確規範和報告機制,畢竟這些垃圾、物品遭到丟棄後,本來是無主物,但上了垃圾車就變成公務員職務上佔有物品,一旦拿取,不管自留或是贈人都構成違法實在過苛。行政上可以用登記報告方式,讓清潔隊員在執行勤務時,若認為有適當、可留下之物品,允許向機關登記報告後帶走,若認為不宜私人取走也有個標準,或許可以避免一再發生類似事件!
各地市政府倡導環保,也經常推出改造回收物義賣的活動,將廢棄、回收物再利用,類似本案清潔隊員惜物助人的行為,本質上應該加以鼓勵,透過法律規定明確指示作法,讓大家可以遵從,而不該用來處罰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