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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請求賠償可以不用付裁判費嗎?|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

被騙錢、被殺害提告要付裁判費嗎?

被詐騙集團騙錢,想提告把錢要回來,需要付裁判費嗎?

發生車禍,對方不肯賠償,去法院提告要付裁判費嗎?

 

立法委員黃國昌日前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時指出,立法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對被害人保護,提起民事訴訟暫免繳納裁判費。但他收到很多投訴,地方法院法官根本不管,犯罪被害人收到法院通知,要求補繳裁判費!這是怎麼回事呢?

 

訴訟制度分為刑事、民事以及與行政機關間的行政訴訟。除了刑事案件提出告訴不用付裁判費以外,民事與行政訴訟都要付裁判費,而裁判費是由起訴的人先繳納,等法官判決後會再依勝敗訴比例諭知原告要付幾成,被告付幾成。民事訴訟的裁判費計算方式有兩種: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八)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通常大家會抓百分之一,也就是請求金額100萬元,裁判費就是1萬元,請求金額越高,裁判費的比例越低,若是二審、三審則會加成計算。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之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也就是起訴的內容不是要跟對方要錢,而是其他種類的訴訟,有另外的計算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則規定,若是因為犯罪而受有損害的人,例如車禍、傷害、詐欺等,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不需要付裁判費。

 

過去,若是沒有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外提出民事訴訟,都必須支付裁判費,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訂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過後,對於犯罪被害及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有了新規定!

 

依照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第2條則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所謂的犯罪被害人依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規定,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若是名譽遭誹謗、財產被侵害,就不屬於該法所規定的被害人。換言之,如果是因為車禍、殺人、傷害、性侵案件被害,雖然沒有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提起民事訴訟時可以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例如有人被殺害了,但是刑事訴訟一直沒有結案起訴,就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民事侵權行為只有2年時效,若超過2年,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消滅,此時就得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過去被害人或家屬必須自己先繳一筆裁判費,對被害人而言是額外的支出,在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就可以先不用繳裁判費,若要對加害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時不用繳執行費。

 

至於因為詐欺被騙的人,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也可以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一樣暫免繳納執行費。只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詐欺行為,限於刑法第339條之4,也就是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3人以上共同犯之、用網路、廣播、電視等方式對公眾詐騙或者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就是常見的假冒檢察官、Line投資群組詐騙、盜用他人帳號、假冒親友聲音這些「詐騙集團」手法,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若是一般普通的詐欺罪,就不符合暫免繳納執行費的規定。

 

新法對於被害人有更多保障,避免被害被騙已經很可憐了,卻還要先繳裁判費,有些法官可能沒注意到規定而要求繳裁判費,別讓自己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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