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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三字經有罪嗎?~談113年度憲字第3號判決之一|律師事務所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

「靠北」「幹你娘」「幹」等言詞,不僅是我國人所熟知之國罵,亦為許多人在好友、兄弟間聊天、發洩情緒之用詞,甚至也有人作為發言之口頭禪,開口閉不脫「幹」字。然而,若是在熟識之親友間彼此知悉此等言詞並無惡意,也就無傷大雅,但若用在陌生人甚且發生爭執之對象,很可能就會官司上身。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出言不慎而遭刑罰者所在多有。

但是,同樣一句三字經,有些人遭判刑,有些人卻無罪,侮辱的定義又隨人而異,這樣的言詞究竟有無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一直以來為討論不休的話題,因此而有透過憲法法庭統一解釋之必要。

憲法法庭於今年4月26日做出113年憲字第3號判決,結論是個人名譽在一定範圍內,應優先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刑法的侮辱罪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們認為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若在個案中表意人故意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詞已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而該言論又不具有公共事務、專業領域等價值,在這個範圍內,名譽權保障應優先於言論自由。但大法官亦表示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例如兩人吵架,而在馬路上互相嗆聲,這種狀況下的負面言詞應不認為係基於侮辱而為。

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例如名嘴在電視上的發言引來觀眾不滿,這種狀況下大法官認為名嘴有較高的忍受義務,不能直接認為係受到侮辱。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網紅或公眾人物若利用其知名度透過網路、媒體羞辱他人,因為網路、媒體傳播效應廣大、影響深遠,若是故意公開羞辱他人,應該負較大的言論責任而構成侮辱罪。

另外,大法官認為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故意針對傷害他人名譽作攻擊,若只是個人修養問題,在衝突、爭執中混雜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或只是在表達一時情緒不滿,也許粗俗不得體,但不一定是蓄意在侮辱他人,刑法不應過度介入。

 

 

罵三字經有罪嗎?~談113年度憲字第3號判決之二

再者,對於名譽的影響,是否超過一般人合理可忍受範圍,還須審酌如果冒犯的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讓人感到不悅,但程度尚屬輕微,即應認為並未超過一般人合理可忍受範圍。例如在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在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偶然為之的負面評價,雖讓人感到不快,但未必貶損社會名譽。但若是故意以網路、電子通訊方式散布侮辱言論,因為具有持續性,影響深遠,損害可能就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大法官讓侮辱罪合憲,卻同時加了許多審查的要件,也舉了許多適用的案例、場合,讓公然侮辱不再只是「髒話罪」「罵人罪」,又同時保障個人名譽不受鍵盤俠所任意侵害,要求公眾人物承擔較高風險,亦課予網路、媒體使用者較高的規範,避免透過網路、文字殺人。例如常見的街頭互罵糾紛,明明兩人都有責任,甚至是因一方挑釁讓一方出口成髒卻藉此提告,此種狀況下實在不應課予刑責;又或者有些人就是玻璃心,人家一個動作、一句話,就認為名譽遭到侵害而輕易興訟,這些狀況都應限縮公然侮辱罪的適用。至於握有資源的公眾人物,若是憑其資源優勢,一句話即可能讓被害者受辱一輩子,此種狀況下,自應認為名譽權的保障優先於言論自由,應透過法律規範保障個人權益。

在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下,因為街頭糾紛、鄰居吵架互罵而遭判刑的案例,是否確實構成貶損他人名譽,大法官認為應該重新調查。然而,觀察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做出以來,原以為因為公然侮辱而遭認定有罪的案例應該大幅降低,卻發現實務上法官在認定所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的界線時,似乎與大法官認定有異。例如在街道上拉下車門對他人比中指,雖然被比的對象會感到不爽,但依大法官的判斷原則,應認為未直接貶損他人之名譽,然卻仍遭判處罰金3千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9號刑事簡易判決)、因為行車糾紛,在馬路上罵人「幹你娘雞掰吔,下來」遭判處罰金2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82號刑事簡易判決);擔任水果店員工,不滿顧客挑選水果到打烊還不購買,以不雅言語辱罵遭判處罰金3千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98號刑事簡易判決)。可見辱罵三字經、出口成髒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在憲法法庭作出合憲性判決後,法官間的判斷仍有相當歧異,或許須過一段時間累積更多實務見解才會有更一致的看法。

總之,病從口入,禍從口出,很多時候一時的不快、情緒反應可能讓自己惹上官司,縱使刑度不高處罰不重,但惹上官司總是需要多耗費許多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古人說「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少講一句惡言,不會讓自己被看衰小,更是避免無謂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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