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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部曲之一 | 性平三法修正重點為何?|性騷擾防治法

自5月底爆發一連串性騷擾事件以來,掀起「Me Too」運動,各地不斷跳出來指控遭性騷擾的被害人,彰顯過去法規的不完善,因此行政院於112年7月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修正草案,合稱「性平三法」,並在112年7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法後性騷擾事件的管轄範圍,可區分為職場適用性工法,校園適用性平法,其餘則適用性騷法。

關於三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

1、       定明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擴大受僱者在非工作時間,遭受同事、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時,即使非在工作場所內,也適用性工法之規範。

2、       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就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必須依照性騷擾事件進行查證及處理,且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不再單純仰賴企業自治。

4、       被害人遭受性騷擾時,除了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3倍懲罰性賠償金,若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更可以請求3-5倍懲罰性賠償金!

5、       受雇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應向雇主提出申訴,但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者不服被申訴人的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勞工局可以直接對性騷擾行為人或最高負責人開罰。

6、       性騷擾的申訴期限為從知悉性騷擾時起2年,或行為終了後5年內;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知悉性騷擾時起3年,或行為終了後7年內。若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可以在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行為終了時起,超過10年不予受理。

7、       受雇者遭受性騷擾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

8、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處理若未依法令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要求企業必須依法進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若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認定有性騷擾,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性工法的修正,加入了外部申訴、通知機制,避免公司吃案,對於保護的範圍也擴大許多,也將公司遇到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及流程更加明文化,相信對於職場的性騷擾事件應有一定程度的防範。

 

性平三部曲之二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校園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此次修法也做了許多修正,更把受到注目的禁止師生戀條款明定文法條中。修正重點如下:

1、       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向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但補教業仍未納入規範,而是適用一般的性騷擾防治法。

2、       將「校園性別事件」名確定義包含性侵害、性騷擾、刑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亦即校長、老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師生戀)或利用地位、權勢為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並將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明文化。

3、       可以主張權益的人,除了學生與法定代理人外,增加「實際照顧者」,符合實務需求。

4、       增訂學校處理性別事件,必要時應提供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且只要被害是學生,即使不屬於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學校仍應提供各項心理輔導及資源轉介等協助。

5、       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若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避免影響調查及權勢不對等關係,且若行為人是現任或曾任校長,直接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若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如性平會認為情節重大,有必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6、       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有瑕疵或處理有適法疑義,主管機關得再請學校性平會審議,若審議不服或有不當、違之虞,主管機關得直接由所設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

7、       學校人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違失者,主管機關應將其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       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有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9、       若當事人均為學生,對於行為人的處置,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輔導策略,促進修復關係。

 

性平三部曲之三

三、     性騷擾防治法

在職場、校園以外發生性騷擾事件,均回歸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此次修法也做了大幅度修正,重點如下:

1、       舊法僅地方政府應成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修法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括中央政府也應設立諮詢會,二者之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2、       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3、       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受理申訴窗口明確化,簡化申訴程序,性騷擾申訴期限延長為2年,若兩造有權勢關係或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可分別於知悉及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另外並增訂行為人配合義務,違者可處1-5萬罰鍰。

4、       對被害人之資訊嚴加保密,媒體或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知悉者若洩漏被害人隱私,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一般人則處2萬至10萬罰鍰。又為提供友善服務,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明定調查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轉介、心裡輔導、法律諮詢等必要服務。

5、       權勢性騷擾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刑責加重二分之一,民事責任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賠償額1-3倍賠償金。

在婦女團體努力下,性平三法迅速通過修正,除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生效外,多數條文於總統公告後即生效。性平三法的修正,增加了對被害人的保護及行為人的責任,並加入了外部的協助機制,相信將有助於改善現行法的漏洞,期許Me too運動早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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