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什麼是疲勞訊問?女律師推薦,台北女律師推薦,中正區女律師推薦,
這不是疲勞訊問,什麼是疲勞訊問?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嫌京華城圖利案及政治獻金案,檢察官指揮廉政署於昨日上午至柯P住處發動搜索,並當場給傳票,接著人被帶到廉政署,連續問了12小時後,於8月31日凌晨0時40分送到臺北地檢署複訊,柯P拒絕夜間訊問,檢察官不願讓柯P離開,所以當庭逮捕,柯P則向法院聲請提審,讓法院確認逮捕程序是否合法,目前正在開庭中。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遺憾的是,雖然現今的司法實務不太會出現刑求的情況,但檢調、司法警察在偵辦過程中以脅迫、利誘方式訊問還是偶爾存在,就連法官在開庭時,也有少數會以羞辱、利誘方式詢問,而疲勞訊問更是經常在發生,尤其是涉及貪污、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往往一進去調查局、廉政署再到地檢署就是10多個小時,這難道還不是疲勞訊問嗎?
柯P在廉政署被問了12個小時,接著送到北檢由檢察官繼續訊問,一般人在偵訊場合,心理會感受到巨大壓力與恐懼,別說12個小時,2、3個小時就已經很疲累。12個小時的訊問下來,縱使按時給予用餐、喝水、如廁,對於一個60多歲的人而言已是很疲累的事,或許訊問的人都已換了幾輪,別說被告本人,連在場的律師、紀錄者都累翻了,在這種狀況下拒絕夜間訊問,要求休息我覺得是很合理的。
但是柯P不想留在偵查庭,並嗆聲不放人就逮捕,所以就被檢察官當庭逮捕。
有人會問,ㄟ~不是8月30日早上人就被帶走到廉政署,為何到地檢署才逮捕?
依據報導,8月30日上午搜索時是當場給傳票,所以柯P進到廉政署被訊問時,是「自願」到場接受訊問,並非遭到拘提或逮捕。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因此人犯若是拘提或是逮捕到案,檢察官必須在24小時內跟法官聲請羈押,對於檢調人員而言,這24小時其實非常緊迫。
長久以來,檢察機關在辦理重大案件時,為了爭取時效,避免被告放出後串證、湮滅證據,以傳喚到案方式讓被告自願到場,再於一連串數小時的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而當場逮捕再將人送去法院的操作模式,固然是為了偵查犯罪所需,但對於人權的保障並非沒有檢討的空間。
以本案而言,雖然檢察官是在31日凌晨當庭逮捕,這樣逮捕後就還有24小時可以將柯P留在地檢署中繼續訊問;反之,若是從30日上午被帶走時計算24小時,則廉政署已經用了12小時,對於檢察官而言時間相當急迫。
然而,應思考的是法律規定逮捕人犯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就是為了保障人民不被隨便滯留、拘束人身自由,看似未遭逮捕自願到場的被告,實質上人身自由並未受限嗎?被連續強迫訊問12小時再送到地檢署,這實質上不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嗎?
當我還在擔任檢察官時,就對於這樣的制度有所質疑。柯P認為逮捕程序有瑕疵而聲請提審,就是依照提審法規定,請法院審查逮捕程序是否合法,若認為逮捕程序不合法,會當場釋放;若認為合法,就會把人送回地檢署。只是縱使法院當場釋放,檢察官可能也準備好拘票,在法院門口直接把人拘走。
柯P的案例正突顯了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對於人權保障不足之處,這不會是最後一件,但若能藉由此案,好好審視在偵辦案件的追求正義與被告的人權保障如何衡平,我覺得立委諸公們應該好好檢視修法的必要性,因為下一個隨時被帶走的人可能就是你!
檢察官的夜間訊問
柯P在地檢署拒絕夜間訊問,檢察官給予休息3小時,他認為不夠想離開偵訊庭而被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也就是說司法警察原則上不能於夜間訊問,例外在被問的人同意、或者檢察官、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則「例外」可以夜間訊問。刑事訴訟法第93條則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從這些規定可以發現,檢察官並沒有不得夜間訊問的規定!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若要羈押人犯,必須在在拘提、逮捕後24小時向法院聲請,但實務上逮捕後在警察、調查局等機關就已耗時10多小時,為了趕快將人將人問完,或者內勤人犯眾多時,為了將人問完,檢察官的夜間訊問絕對不可能避免,否則一堆人犯在拘留室,人犯自己也不願意。尤其是酒駕等案件,現行犯被逮捕,若是問完多數都是交保,一般人都不會想留在地檢署過夜。因此,檢察官的夜間訊問本身並無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