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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判七年算重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擔任立委期間,浮報辦公室助理加班費、酬金,再以實施「零用金」制度為由,要求助理們將浮報多出的金額回繳,用途由高虹安決定,但有部份金額被挪為私用,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日前經臺北地方法院就貪污部份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不法所得11萬元沒收。助理們亦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但宣告緩刑,未認罪之助理王郁文貪污金額466元,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

另外,立委顏寬恒亦因以人頭聘用助理,詐領立法院薪資及年終獎金108萬元,但薪資並未交給助理,而是用來支付顏寬恒與家人開銷而涉及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08萬餘元沒收。

有朋友問王律師,貪污判七年是重還是輕呢?若單純以刑期而言,高虹安貪污11萬判7年4月,看起來實在很重;顏寬恒貪污108萬,金額10倍,刑期也不過多6個月,而助理僅貪污466元未認罪,居然判2年!一般詐欺集團騙了成千上百萬,可能也不過判2、3年,這樣高虹安、顏寬恒真的判很重啊!?

其實高虹安、顏寬恒2人被認定在擔任立委期間,以不實方式詐領了助理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本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明明沒有請助理,或者助理的費用沒有申報的那麼多,卻申報助理費用,並將款項挪為己用,涉犯了職務上詐欺,而此罪乃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最重可判到30年,也就是說公務員一旦被認定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欺取財,縱使金額很小,起跳就是7年!刑法一般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不過處5年,而公務員若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欺,一犯就是7年起跳。會有這麼重的刑責,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公務員貪污乃是嚴重值得非難的事,不容許公務員有貪腐情事,因此貪污治罪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就是要讓全體公務員知道,一分錢都不能貪!只要一有貪念,除非減刑後獲緩刑宣告,否則幾乎都是要入監的,若是要求賄賂、收受回扣最重更可以處無期徒刑,這也是我國自古以來嚴懲貪官的觀念所傳承,甚至在中國大陸貪污可是會被判死刑、家產充公呢!。也因此高虹安助理王郁文涉貪金額雖然只有466元,法官在2次減刑後,還是判處有期徒刑2年,若是以這樣的刑度來看,高虹安、顏寬恒並未認罪,最後刑度卻只是比「起跳價」多幾個月,其實法官已經算是手下留情了。一般而言,若是認罪,就會判的較輕,若是不認,自然刑度就會加重,而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最重可判到30年,因此7年4月、7年10月都可以算是輕判了。

只是過往有許多議員、民意代表涉嫌詐領助理費,有的被認定雖有詐領,但支出大於詐領所得,不構成貪污,只以偽造文書罪判刑數月;有認為詐領金額是拿來作選民服務,以貪污罪判2年並宣告緩刑;也有貪污5萬元判3年10月;也有貪污333萬判處2年緩刑5年….。因此,高虹安、顏寬恒最後的刑度實在還很難說。

一般而言,若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法官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固然合理,但同樣是詐領助理費,刑度卻差異極大,且有的貪污金額多者判的還比金額少的重,這樣的認事用法就很容易讓人感到判決輕重是碰運氣而非犯罪情節嚴重性,對於這麼重的刑責,量刑上應該要有更細緻劃分以及適用減刑、緩刑的規範,讓人有所依循,審判者也較容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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