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猥䙝定義?宥勝事件-強制猥褻遭判刑8月|刑事妨害性自主
藝人宥勝在105年間利用送女助理回家,以借用廁所為名,進入女助理家,結果竟在沙發上對女助理以舌頭舔舐耳朵、解開女助理內衣釦子、持續撫摸女助理上半身至胸部等動作,經女助理持續抵抗才停止。案件經告發後,宥勝原先否認,直到第一次審理時認罪,但因為被發現在開庭前與證人接觸,甚至傳送律師擬的問答內容擬答希望女方配合,又未賠償女助理,所以法官最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必須入監服刑。
強制猥褻案件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宥勝坦承犯行,本來是有機會判處在6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或者至少得以宣告緩刑,卻因為開庭前與證人接觸,被法官認為意圖影響訴訟且再次傷害被害人而判決必須入監,實在蠻可惜的。
本案宥勝的律師原本訴訟策略是否認犯罪,並聲請傳喚證人,但宥勝自己去跟證人聯繫,並提供律師製作的交互詰問擬答內容希望女助理能「配合演出」。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交互詰問而幫當事人製作擬問擬答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事前有準備,開庭時才知道訊問的內容。但擬答通常是針對自己的當事人,例如被告或者告訴人,讓他們在開庭時不會太緊張,就法官或檢察官可能詢問的問題能夠事先準備。對於證人而言,通常會準備預備詰問的問題,可能也會猜測證人可能的回答而依據回答設計問題,但這擬答只是供律師及當事人參考,不太會提供給證人,更不可能會交給敵性證人!
宥勝在與女助理聯繫前,不知道是否曾經告知過律師自己打算這樣做,這樣做的風險實在太高,尤其是這類型案件,被害人對於被告本身已經有恐懼、壓力,在訴訟前私下聯繫甚至要求配合在法庭上做出對於自己有利的陳述,實在蠻不智的。
本案比較好的作法,應該是既然有做也被告發了,就坦承犯行,好好賠償被害人,透過實際行動彌補被害人,求得被害人原諒,說不定在偵查期間還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連判刑都不用!